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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文件奖惩考试监考员
2012-06-05 15:08:00

  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担任当次国家教育考试的监考员;任课教师或班主任不得担任当地当次考试的监考员。4日,记者从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得到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实行,对监考员的职责及奖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考点符合监考条件的任职教师必须承担相应的监考任务,承担监考或考务工作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及学校每年要对表现突出的监考员进行表彰奖励,授予“优秀监考员”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教师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及考务工作,顺利完成任务的,所在学校要将监考时间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按照不低于考试时间的3倍计入教学工作量,发给一定数量的工作补助。

  同时,该办法也对监考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监考员如果有协同作弊或者考场纪律混乱的,将立即停止其监考工作,在年度实绩考核时不能评为合格,3年内不能参加评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考点主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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