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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数据显示:幼儿园教师待遇问题最受关注
2010-12-03 09:14:00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关于学前教育的建言数量排位靠前,其中,幼儿园教师的待遇最受关注。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冯晓霞、王玲艳、张怀荣等的研究,在第一轮征求意见中,有关学前教育的建言有4357条,其中关于幼儿园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言,占到总留言的三分之一;在第二轮征求意见中,有关学前教育的建言3951条,占总数的21.39%,在教育各阶段中所占比例最高。其中,幼儿园教师的待遇问题占到学前教育建言总数的37.32%。

  资料显示,针对幼儿教师待遇的建言主要来自一线的幼儿园教师,并以农村幼儿园教师、公办幼儿园中的非公办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为主。这部分建言主要围绕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编制、养老和医疗保险以及培养培训等具体问题展开。如有建言指出“农村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保险一直得不到解决,现在政策这么好,农民工、民营厂子的工人都有劳动保障”;“农村非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没有保障,农村非公办幼儿园教师身份不明,每个幼儿园教师的工资二三百元钱”等。

  针对幼儿园教师待遇低的现状,建言者提出“国家应尽快制定非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和其他相关政策,以确保幼儿园教师和其他教育阶段的教师一样,拥有不低于公务员的待遇;确保幼儿园教师不因民办还是公办、不因‘在编’和‘不在编’,不因城市还是农村,而能够同工同酬”;“提高非公办教师的待遇,工资可以定在公办园教师的80%”;“不要将幼儿园教师隐含在中小学教师里面,要明确提出幼儿园教师,因为一包含就什么都没有了”等。

  文章分析认为,造成幼儿园教师待遇低,编制不能解决,医疗和养老保险无法得到保障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幼儿园教师身份待遇的规定难以落实,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之间相互冲突。《教师法》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可见,从法律角度而言,幼儿园教师本就与中小学教师地位等同。然而,国家后续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却出现了与《教师法》不一致的地方。仅以2009年颁发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为例,这一文件没有包括幼儿园教师,致使中小学教师中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幼儿园教师的劣势地位更为彰显。在这种情况下,《教师法》对幼儿园教师地位的法律规定变得更加苍白无力。

  其次,即便按照《教师法》,履行对幼儿园教师的待遇标准,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能享受正式教师编制和待遇的幼儿园教师所占的比例也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民办幼儿园的数量在我国幼儿园总数中占据绝对多数,据2008年的数据统计,民办幼儿园已经占到幼儿园总数的62.16%,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比较庞大。此外在公办幼儿园内部,无编制的教师人数也较多,他们同样无法享受到《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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