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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有关事项公告
2010-07-05 17:28:00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有关事项公告

  一、面试前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项目及标准

  1.身高及体重: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少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少于45公斤,身体必须匀称。过于肥胖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2.视力及辨色力: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均应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4.9,无色盲、色弱。

  3.嗅觉正常。

  4.听说基本能力: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5.身体综合条件: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地包天及各种疤麻痣等),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瘢痕、疤痕、色素斑,身体无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瘢痕及其他明显特征,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请报考考生按上述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进行自测,确认符合标准后报名。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对报考公安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将取消笔试成绩和面试资格,责任自负。

  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政治审查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适合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咨询电话:024-86992246

  辽宁省公安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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